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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;
(二)根據(jù)實驗室設立單位的職能,合法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、樣本有關的研究、教學、診斷、檢測、保藏等活動,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有關規(guī)定;
(三)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與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相適應,并符合衛(wèi)生部頒布的《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》的有關規(guī)定;
(四)實驗室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實驗設施、設備及個體防護措施,滿足《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等國家標準規(guī)定,符合《山東省生物安全一級和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基本要求》;
(五)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參加生物安全培訓,并通過考核取得上崗證書;
(六)設立單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,對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進行危害評估,制訂生物安全防護方案、實驗方法及相應標準操作規(guī)程、意外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及感染監(jiān)測方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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